知名建商徐姓董事長在2013年與陳姓科技富商共同投資一塊土地,雙方約定各出資5成,最後該土地以1.5億售出,然而徐男在出售過程中未委託仲介與支付費用,卻告知陳男以為要負擔300萬賣方仲介費,後陳男驚覺有異,徐男犯行未能得逞,遭新竹地方法院依詐欺得利未遂判刑9月,全案可上訴。
法官調查,雙方約定出資比例為各50%,並於購入後,將本案土地借名登記於陳的配偶名下,而陳男則另委託徐男全權處理土地投資後續事項。爾後,土地於2015年以1億5千萬元的價格售出,並移轉登記予買受人。
然而,徐男明知在土地出售過程中,並未委任彭男擔任賣方仲介,也未支付任何仲介費,卻指示員工製作的投資報酬試算及結算建議表中,不實地記載需從陳男應得盈餘中扣除「扣4%仲介費,300萬元」。此舉導致陳男誤以為自己必須分擔這筆300萬元的賣方仲介費,但因陳男察覺有異並提告,徐男詐欺犯行未能得逞,因此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。
而彭男明知未受徐男委任擔任賣方仲介,也未收取任何仲介費,竟為協助徐男脫免詐欺罪責,在偵查過程時,虛偽證稱他曾處理該土地買賣,徐男說會給4%服[fu]務費,並於2015年的年底收到300萬元現金,並簽署現金款項簽收單。
法官在比對多方證據,發現徐男和彭男對於300萬元「現金款項簽收單」的去向供述矛盾,更重要的是,從民事答辯狀可知,徐男對於究竟是由何人擔任本案土地賣方仲介,前後主張矛盾,甚至最後改口對於本案土地賣方仲介費一事隻字不提,證實了徐男的說詞是臨場杜撰。
法官審酌,徐男枉顧告訴人的信任,為圖一己之私,最終犯行雖屬未遂,但仍有不該,而彭男為掩飾徐男犯行,竟於偵查中虛偽供述,考量被告均否認犯行,浪lang費司法資源,陳男表示-MissAV-18不願單獨和解仲介費爭議,判徐男詐欺得利未遂罪9月,彭男偽證罪7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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